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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绿庭:绿庭投资关于退市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26 查看全文

公司代码:600695 900919 公司简称:*ST绿庭 *ST绿庭 B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退市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退市情况概述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之终止上市条款。

二、退市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第9.3.11条第(一)款、第9.3.12

条之规定,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6日起停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第9.3.13条之规定,上交所自公司触及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4条的规定,上交所自上述情形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做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应当在收到上交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若公司股票被上交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9.6.1条、9.6.2条、9.6.4条、9.6.10条的规定,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

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后冠以“退市”标识。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并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三、董事会说明

鉴于公司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票可能在2021年年报披露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董事会将继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克服负面影响,坚持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做好公司资产保全工作,实现公司既有权益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结合公司具备的资源和优势,梳理和调整发展方向,提高业务持续稳定盈利能力,为后续发展提供保障,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投资者保护的安排

1、退市交易安排

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6日起停牌,若公司股票被上交所决定终止上市,自上交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

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间,公司 A 股和 B 股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后冠以“退市”标识。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如公司因特殊原因向上交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且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退市后的去向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并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3、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不包括交易类终止上市情形),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以上;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最近3年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九)保荐人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保荐人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十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报告。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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