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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石股份: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7-09 查看全文

上海市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45层邮政编码200031

电话:(86-21)54049930传真:(86-21)54049931

www.jingtian.com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贵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天津·南京·杭州·广州·三亚·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Chengdu·Tianjin·Nanjing·Hangzhou·Guangzhou·Sanya·Hong Kong法律意见书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2022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该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天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7月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37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方式与会议通知中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天津·南京·杭州·广州·三亚·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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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琪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经查验截至2022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8998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51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2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7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8%。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9675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55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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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现场投票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审议议案表决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公司最新章程规定,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9670905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股数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应选董事3名,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2.01《关于选举门峰先生为独立的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9340813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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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Shanghai·Shenzhen·Chengdu·Tianjin·Nanjing·Hangzhou·Guangzhou·Sanya·Hong Kong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持股5%)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26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143%。

2.02《关于选举陈建波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9370813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持股5%)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726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462%。

2.03《关于选举高玲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9341013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持股5%)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28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43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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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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