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36层
电话:86-21-38862288传真:86-21-38862288*101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111号
致: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均胜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向A股股东公告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6-02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s://www.hkexnews.hk/)向 H 股股东公告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告》通函。
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9:30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清逸路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公司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段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公司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2日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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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东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 A 股股东。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登记及出席条件,请详见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向 H 股股东公告的《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告》通函。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55人,代表股份数为633221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7%。其中,现场出席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559796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9%;
现场出席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数为 11947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 A 股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1050人,代表股份数为6147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 H 股股东及股东代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5:《关于预测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6:《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
议案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8:《关于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议案9:《关于制定<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10:《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11:《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12:《关于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议案 13:《关于建议采纳 H 股股份激励计划的议案》;
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H 股股份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增发 H 股股份之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议案 16:《关于延长公司回购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期限的议案》;
议案17:《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7.01:《关于选举王剑峰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案17.02:《关于选举朱雪松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17.03:《关于选举陈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17.04:《关于选举李俊彧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17.05:《关于选举周兴宥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17.06:《关于选举蔡正欣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18:《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18.01:《关于选举鲁桂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18.02:《关于选举余方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18.03:《关于选举席绚桦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18.04:《关于选举王文海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324746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0%;
反对505305股,弃权2419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420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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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34%;反对505305股,弃权241900股。
议案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6324867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9%;
反对491305股,弃权2438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433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19%;反对491305股,弃权243800股。
议案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325323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2%;
反对534665股,弃权1548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478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20%;反对534665股,弃权154800股。
议案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632654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4%;
反对489965股,弃权770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601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99%;反对489965股,弃权77000股。
议案5:《关于预测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6419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67%;
反对512965股,弃权1836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471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11%;反对512965股,弃权183600股。
关联股东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6:《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5774020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848%;
反对55593813股,弃权2260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511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018%;反对49430939股,弃权226000股。
议案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有关金融
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68529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62%;
反对64270710股,弃权2618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061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86%;反对52844642股,弃权261800股。
议案8:《关于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632297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1%;
反对675665股,弃权2482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244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23%;反对675665股,弃权248200股。
议案9:《关于制定<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323475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0%;
反对660565股,弃权2137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293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84%;反对660565股,弃权213700股。
议案10:《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6282365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8%;
反对4715259股,弃权2700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209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90%;反对688565股,弃权270000股。
议案11:《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5723270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33%;
反对60614956股,弃权2798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32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565%;反对53056082股,弃权2798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2:《关于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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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323133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5%;
反对621905股,弃权2866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259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59%;反对621905股,弃权286600股。
议案 13:《关于建议采纳 H 股股份激励计划的议案》
同意577518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032%;
反对55429280股,弃权2742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84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205%;反对49109906股,弃权2742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H 股股份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5775409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067%;
反对55416380股,弃权264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06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552%;反对49097006股,弃权2645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增发 H 股股份之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同意5720290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362%;
反对60885324股,弃权307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557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735%;反对49302756股,弃权3075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16:《关于延长公司回购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期限的议案》
同意632312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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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616565股,弃权292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259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50%;反对616565股,弃权2925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7:《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7.01:《关于选举王剑峰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王剑峰得票数为62231977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27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王剑峰得票数为5845234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6945%。
表决结果:王剑峰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议案17.02:《关于选举朱雪松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朱雪松得票数为62225544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26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朱雪松得票数为5822851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3511%。
表决结果:朱雪松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议案17.03:《关于选举陈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陈伟得票数为62229704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2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陈伟得票数为5827010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4149%。
表决结果:陈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议案17.04:《关于选举李俊彧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李俊彧得票数为62107448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08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李俊彧得票数为57647555票,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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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8.4596%。
表决结果:李俊彧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议案17.05:《关于选举周兴宥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周兴宥得票数为62175661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1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周兴宥得票数为5811168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1718%。
表决结果:周兴宥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议案17.06:《关于选举蔡正欣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蔡正欣得票数为62229383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27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蔡正欣得票数为5826689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4100%。
表决结果:蔡正欣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议案18:《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议案18.01:《关于选举鲁桂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鲁桂华得票数为62610981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87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鲁桂华得票数为5805618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0866%。
表决结果:鲁桂华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议案18.02:《关于选举余方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余方得票数为62636760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9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余方得票数为5831397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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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余方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议案18.03:《关于选举席绚桦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席绚桦得票数为62963010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4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席绚桦得票数为6157647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4885%。
表决结果:席绚桦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议案18.04:《关于选举王文海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王文海得票数为62962768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43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王文海得票数为6157406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4848%。
表决结果:王文海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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