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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8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9号)

同意注册,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61691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5146101.81元(以下简称“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人”)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金公司均胜电子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法定持续督导义务至2024年12月31日。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9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130821559 股(以下简称“2020 年非公发”),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2.49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为公司2020年非公发的原保荐人。

由于均胜电子聘请中金公司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海通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年非公发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鉴于公司已于2024年3月28日公告对2020年非公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中金公司结束对均胜电子2020年非公发的持续督导义务。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1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持续督导相应工

1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作计划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权利和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

3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了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于2025年3月17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按有关规定须保荐人公开发表声明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违法违规情况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宁波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2024〕30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上交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5定书》(〔2024〕149号),针对上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述文件中提及的募集资金违规情况,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整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改,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除上述情况外,均胜电子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保荐人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

7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员的行为规范等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收到宁波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30号)及上交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定书》(〔2024〕149号),针对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述文件中提及的募集资金违规情况,

8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整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改,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除上与规则等述情况外,均胜电子在持续督导期间均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2序号项目工作内容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露审阅的情况”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10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露审阅的情况”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11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露审阅的情况”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其部分董事、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被宁波局出具监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警示函、上交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保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12荐人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级管理人员针对募集资金违规事项积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极整改,并持续强化和完善公司治理、正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诺的情况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经核查,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14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司未发生该等情况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收到宁波局下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30号)及上交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定书》(〔2024〕149号),针对上

15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述文件中提及的募集资金违规情况,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整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改,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向上

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交所提交整改报告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保荐人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16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7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前述情况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3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保荐人持续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公开披露用途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49号),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针对上述文件中提及的募集资金违规

18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情况,公司已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涉及问题进行逐项落实与切实整改。公司已咨询保荐人专业意见,加强相关部门培训与管理,组织并认真学习《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与要求,并督导相关工作人员在今后募集资金的日常使用中严格规范募

集资金使用的流程和用途,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均胜电子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

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保荐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49号),针对上述文件中提及的募集资金违规情况,

4公司已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涉及问题进行逐项落实与切实整改。公司亦加强相关部门培训与管理,组织并认真学习《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并督导相关工作人员在今后募集资金的日常使用中严格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的流程和用途,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前述募集资金违规情况未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除前述情形外,均胜电子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收到宁波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号)及上交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49号),针对上述文件

中提及的募集资金违规情况,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整改,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向宁波局、上交所分别提交了整改报告。

除上述情形外,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现均胜电子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英纵陈贻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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