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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2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9号)同意注册,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61691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5146101.81元(以下简称“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人”)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金公司均胜电子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法定持续督导义务至2024年12月31日。均胜电子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全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中金公司结束对均胜电子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9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130821559 股(以下简称“2020年非公发”),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2.49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为公司2020年非公发的原保荐人。

由于均胜电子聘请中金公司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海通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年非公发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鉴于公司已于2024年3月28日公告对2020年非公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中金公司结束对均胜电子2020年非公发的持续督导义务。

1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法定代表人陈亮

保荐代表人孙英纵、陈贻亮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均胜电子 股票代码 600699.SH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的中文名称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中文简称均胜电子

公司的外文名称 Ningbo Joyson Electronic Corp.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315040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315040

2公司网址 https://www.joyson.com/

电子信箱 600699@joyson.co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60543096X6

电子产品、电子元件、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光

电机一体化产品、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

放声设备、汽车配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进气增压器)、

经营范围汽车内外饰件、橡塑金属制品、汽车后视镜的设计、制造、加工;模具设计、制造、加工;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制造业项目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5、督导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7、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宁波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49号),针对上述文件中提及的募集资金违规情况,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整改,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配合保荐人的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4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收到宁波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号)及上交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49号),针对上述文件中提及的募集资金违规情况,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整改,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除上述情形外,保荐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均胜电子2020年非公发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全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于2024年9月29日完成所有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陈亮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孙英纵陈贻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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