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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2288传真:86-21-38862288*101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088号

致: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均胜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5-02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2日9:30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清逸路99号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段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16人,代表股份数为6727970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68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560465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59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709人,代表股份数为112331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91%。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6:《关于预测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7:《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

议案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议案》;

议案9:《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议案10:《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议案11:《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议案12:《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议案13:《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议案14:《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15:《关于2025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71635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273%;

反对1034600股,弃权12670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8113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0238%;反对1034600股,弃权126701股。

议案2:《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671541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34%;

反对1034300股,弃权22100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7173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9448%;反对1034300股,弃权221001股。

议案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714848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049%;

反对1081300股,弃权23090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660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8970%;反对1081300股,弃权230901股。

议案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714840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048%;

反对1088200股,弃权22480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6596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5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8963%;反对1088200股,弃权224801股。

议案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71734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420%;

反对820500股,弃权24190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9102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1070%;反对820500股,弃权241901股。

议案6:《关于预测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180075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1888%;反对800900股,弃权16420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0075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1888%;反对800900股,弃权164201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王剑峰已回避表决。

议案7:《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671475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036%;

反对1086922股,弃权23410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6516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8896%;反对1086922股,弃权234101股。

议案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议案》

同意6400275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1293%;

反对32523971股,弃权24550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2031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2.4562%;反对32523971股,弃权245501股。

议案9:《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6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671157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62%;

反对1404400股,弃权23528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3329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6218%;反对1404400股,弃权235281股。

议案10:《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671665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318%;

反对885100股,弃权24608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8414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0492%;反对885100股,弃权246081股。

议案11:《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6712798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45%;

反对1287460股,弃权22968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4555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7247%;反对1287460股,弃权229681股。

议案12:《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671365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872%;

反对1295860股,弃权13548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5413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7969%;反对1295860股,弃权135481股。

议案13:《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同意6719263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05%;

反对806700股,弃权6400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1019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2681%;反对806700股,弃权64001股。

议案14:《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7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6395837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0634%;

反对32966268股,弃权24700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593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2.0832%;反对32966268股,弃权247001股。

议案15:《关于2025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6715863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200%;

反对960300股,弃权25040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7619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9823%;反对960300股,弃权250401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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