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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均胜电子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鲁桂华)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31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独

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积极承担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将本人2025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相关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担任相关职务,拥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鲁桂华:1968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浙江大学自动化本科、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硕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应用经济

学博士后,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人于会计和财务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学术经验,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天津商学院会计系讲师、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本人目前同时担任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制度》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履职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5年期间,公司共计召开8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独立董事本年应参亲自委托是否连续两出席股缺席是否出席年度股东大加董事会出席出席次未亲自参东大会次数会次数次数次数加会议次数鲁桂华8800否2是

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独立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审计委员会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与ESG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参加次亲自出席次应参加次亲自出席次应参加次亲自出席次数数数数数数

鲁桂华6611--

本人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积极围绕定期报告、内外部审计工作、内

控规范实施、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公司H股全

球发售(包括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等事项进行审核与研究,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重要意见和建议,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情形,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独立董事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鲁桂华110报告期内,本人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议案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情形,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做好公司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针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与公司财务部门、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确定年报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按时保质完成年审工作;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生产经营

和规范运作情况的汇报,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结合自身专业能力与经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发表意见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最新法

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

此外,公司采用定期报告业绩说明会、投资者热线电话等多重渠道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并将相关意见建议向本人转述和交流。

(五)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现场、电话等方式保持联系与沟通。本人利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开展与会计师事务所年审工作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重点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以及规范运作执行情况,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核查职能。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的交流,并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内审部门的沟通,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运用专业背景与经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此外,本人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对于公司或行业的有关报道,必要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交流,及时获悉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及时报送相关会议资料,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此外,公司管理层与本人就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积极、充分沟通,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均胜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本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对公司预测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经查核,上述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与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相关文件。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等信息披露事项,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外,基于公司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事项的需求,公司对2024年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复核,发现未准确填报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等相关科目,公司对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给予及时更正与披露,未对该报告中的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产生影响,未发现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此外,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均胜电子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审核,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需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未发生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不涉及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经核查,本人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除上述薪酬情况外,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

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鲁桂华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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