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舍得酒业:舍得酒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11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24 查看全文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于2022年11月23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

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1(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潜在关联人与历史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公司的关联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公司的潜在关联人,即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符合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2、公司的历史关联人,即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关联董事回避

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计。

第二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五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

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清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在每一季度结束后进行清算时,如出现按照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的约定

3需要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前一季度清算价格的情况,则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1)如按照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清算价格与该协议中约定

的基准价格相比变动超过±5%但不超过±20%时,由财务部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按照公司总裁办公会确定的清算价格进行清算。该事项需报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交由董事会秘书备案。

(2)如按照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清算价格与该协议中约定

的基准价格相比变动超过±20%但不超过±40%时,由公司报董事会。

(3)如按照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清算价格与该协议中约定

的基准价格相比变动超过±40%时,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按照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清算价格进行清算。

(三)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公司财务部应将上季度各项关联交易的平均价格以正式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四)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五)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批准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的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交易,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审批。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公司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第十一条董事会对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

立董事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就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表决结果的公平

性单独发表意见,同时报请监事会出具意见。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的累计计算问题。

(一)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

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第九

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三条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

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等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四)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董事会决策程序为:

(一)对涉及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裁提出,经董事会表决决定。

(二)总裁向董事会提出审议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中应当说明:

5(1)该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定价政

策及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2)该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

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该董事均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该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该董事视为履行本条所规定的披露。

(四)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五)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

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六)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七)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要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五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对涉及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决定。

(二)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

四条第(二)项的要求提供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当单独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决议决

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6(五)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可以不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在签订协议后两个

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八条对涉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十条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7(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

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日常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的应当最迟于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第二十五条对于前条预计总金额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

定价依据、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该等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并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所在和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虽未超出预计总金额但主要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相关审议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证券监管法规及公司章程制订,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抵触之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8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9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