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于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明确总裁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经营管理层构成与任免
第三条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设总裁一名,设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下同)各一名,可设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前述人员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同总裁任期,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公司应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
1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
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总裁向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
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总裁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联席总
裁、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向总裁和董事会负责,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根据总裁的指派行使总裁的部分职权。
第十一条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长应指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总裁职权。
第十二条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第十三条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的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四条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诚信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在所有商业或技术秘密解密前,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或离任后均有义务保证秘密不外泄。未尽事项参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以公司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所签署相关文件中的约定为准。
3第四章会议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联席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最高决策机构。生产经营联席会
传达股东会、董事会要求,研究、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提交审议的事项及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联席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
开生产经营联席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裁认为必要时;
(三)经营管理层决策范围内的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联席会的参会人员可以包括:
(一)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一级部门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会议记录员等;
(四)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文秘机要部负责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总裁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对公司
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情况。总裁报告制度如下:
(一)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不定期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二)公司遇到重大诉讼、仲裁、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其他重大事件时,总裁
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总裁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总裁应当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定向公司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总裁应经常就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4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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