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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

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

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

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

1“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

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

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中心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证券中心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时,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五)其他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

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的,相关业务

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中心;

(二)证券中心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中心归档保存;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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