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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4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安光电”)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三安光电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发行名称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募集资金总额790000.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786958.92万元募集资金到账时间2022年11月30日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不适用还日期及金额2022年3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出具《关于核准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4号)。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967741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99999994.50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0410793.5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69589200.99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于2022年12月1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

0110084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

1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名称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364842.84万元募投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累计投入进度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

690000.00352020.3151.02%

Mini/Micro 显示产业化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96958.9297070.85100.12%

合计786958.92449091.1657.07%

三、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充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将通过专项账户实施,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采购付款、日常经营费用支付、职工薪酬支付以及偿还流动资金贷款等),支付职工薪酬、使用外币购买境外产品设备事项,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行垫付,后从募集资金补流专户划转相应款项等额置换。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将及时归还相关资金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四、募集资金补流专户指定及募集资金补流专户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设置募集资金补流专户,仅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公司指定如下账户作为本次募集资金补流专户:

2专户余额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1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35500000013834350.00

司厦门分行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2司(以下简称“泉州三20810830660002870.00司泉州分行安”)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3135500000013833220.00下简称“厦门三安”)司厦门分行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4司(以下简称“三安集135500000013833330.00司厦门分行成”)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泉州三安、厦门三安、三安集成已分别与上述开户银行、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补流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一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3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耀、艾华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

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4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泉州三安、厦门三安、三安集成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泉州三安/厦门三安/三安集成(以下统称“甲方三”,“甲方一”“甲方二”与“甲方三”合称为“甲方”),分别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五方监管协议》。前述各份协议条款内容基本一致、无实质性差异。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三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5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耀、艾华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

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

6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1、公司于2026年7月1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公司于2026年7月1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使用不超过13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人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7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8(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赵耀艾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3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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