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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7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7号民生金融中心8层

电话:027-83828888传真:027-83826988

邮编:430030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安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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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2月10日,公司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14时30分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吕岭路1721-1725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志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12月19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9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897137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678%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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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均为截至2025年12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4704568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473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59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85144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93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公司关于联合境外投资人收购 Lumileds Holding B.V.100%股权暨对

外投资的议案;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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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选举林志扬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肖虹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李金钗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提案已于2025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关于联合境外投资人收购 Lumileds Holding B.V.100%股权

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00397245199.751143404200.21606585000.0329

本议案获得通过。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表决权份数获得持股数低于5%的股东的表决权份数表决结果林志扬1973673823216848097当选肖虹1973011291216185565当选李金钗1973426111216600385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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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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