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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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物产中大”)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8月19日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2年 8月 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物产中大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8日下午14:0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8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7684115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828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均为截至2022年9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2138752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616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8人,代表股份62965,9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申请注册发行2022-2024年度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94277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67%;反对28133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6%;弃权9279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4077%。
本议案已获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4087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22%;反对4271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62%;弃权3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本议案已获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纲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478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35%;反对52058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议案已获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478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35%;反对520586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478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35%;反对52058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议案已获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478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数的97.7135%;反对52058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议案已获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478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35%;反对52058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议案已获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478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35%;反对52058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