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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物产中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1 00:00 查看全文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所开设的股票账户和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入本公司股票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计划减持本公司股票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详见附件1、2)。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1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2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将股

份变动情况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4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1、买卖本公司证券询问函

2、买卖本公司证券询问的确认函

5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询问函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拟交易日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

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份敏感信息。

签名:

年月日

6附件2

买卖本公司证券询问的确认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询问函已于年月日收悉。

□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询问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询问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询问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董事会(签章)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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