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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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物产中大”)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物产中大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上午9: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08,945,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50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均为截至2025年12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13,547,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05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7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398,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5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218,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7%。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0,070,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63%;反对 35,888,0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3%;弃权 2,987,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4%。
本议案已获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纲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9,091,5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39%;反对36,809,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2%;弃权 3,044,7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本议案已获通过。
2.0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8,980,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91%;反对36,923,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1%;弃权3,042,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
本议案已获通过。
2.0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8,897,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55%;反对 36,993,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6022%;弃权3,054,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
本议案已获通过。
2.04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8,997,7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99%;反对36,860,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64%;弃权 3,088,0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7%。
本议案已获通过。
2.05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9,129,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55%;反对36,757,3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0%;弃权3,059,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
本议案已获通过。
2.06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8,873,9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45%;反对 37,042,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3%;弃权 3,029,1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2%。
本议案已获通过。
3、《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4,349,8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78%;反对11,459,7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3%;弃权 3,136,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1,62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03%;反对11,459,7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01%;弃权3,136,3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96%。
本议案已获通过。
4、《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2,003,4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3%;反对6,499,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5%;弃权443,3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9,275,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846%;反对6,499,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46%;弃权443,3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8%。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1、2.02、2.03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3、4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沈国权
经办律师:
陈霞
经办律师:
金如意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