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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股份:彩虹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议事规则,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电子通信方式发出。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发出通知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及/或视频、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聘请的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

同意、反对两种。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2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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