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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0 查看全文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董事会决定下设战略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委员由二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任何以董事会名义提出的以上规定事项,均需经战略委员会提出后董事会审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

意、反对、弃权。如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

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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