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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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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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
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的相关
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2026 年 8 月 29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登记方式、投票方式等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 14:00 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
门大街 55 号 2 幢 8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3、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
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2、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股权登记日(2026 年 9 月 7 日)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享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权利。
3、根据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的情况以及网
络投票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 2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3781543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6.4008%。
4、公司董事会成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
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果依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确定。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 2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3781543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6.4008%。
3、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7365644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04%;
反对 11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555%;弃权 10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7997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1.6881%;反对 11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6248%;弃权 10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871%。
(2)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7368180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648%;
反对 85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58%;弃权 14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40533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3730%;反对 85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6774%;弃权 14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9496%。
4、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赵 洋 王 峰
冯 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