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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

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1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2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10.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13.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

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4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须报告的重大信息:

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事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5第三章内部人员的含义及范围

第十条内部人员是指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

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人员等,公司从事证券、财务、审计、信息、档案等工作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

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接触重大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负有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并保密的义务。

6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

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直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重大信息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它公共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四条公司筹划或正在进行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若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情况,同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六条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视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七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盘、光盘、

7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禁止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或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八条由于工作原因,从事可能经常接触公司重大信息

的相关部室及工作人员,为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打印有关重大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注意保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内部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视情况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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