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青海金瑞矿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国家电
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
务时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职能部室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
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
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并从上级单位或监管部门等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财务、内部审计相关部门
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
金融服务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负责审议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
务风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财务公司洽谈及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制订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交易风险识别、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
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履行该事项董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审核金融服务协议,为开展
金融业务提供法务支持,对因此发生损失的争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公司内控审计部门负责对开展金融业务风险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牵头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十条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出具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时点数,采用定期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财务公司金融业务发生异动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则采用临时报告形式。
第十一条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第十二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
应急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金融业务、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
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在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
的金融业务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三条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
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
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职能部室、子公司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公司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必要时,可共同起草文件,向上级单位请示。
第十六条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
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第十七条各职能部室、子公司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八条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
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
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不一致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