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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有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

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1(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法人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2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也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3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

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项没有达到监管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4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

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5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或者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

6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7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9(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10(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

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11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除本节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外,公

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加强主动信息披露意识,在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要求事项的基础上,对未达到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及重大事项的

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以便投资者可以更加及时和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12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授权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

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子(分)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及时报告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

制度的执行,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

13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

披露信息,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运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条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1.证券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平台预约披露时间;

2.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

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进行落实分工安排,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和要求;

3.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编制并提供

相关信息、资料,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保证提供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144.证券部负责定期报告的汇总、整理,由董事会秘书审查后,

送达董事长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5.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6.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7.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法定审批程序后,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内披露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负责组织披露除股东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证券部负责关注、收集作为临时报告进行披露的有关信息,

并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批,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子(分)公司出现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其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形成临

15时信息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三)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2.公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子(分)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通报范围、方式和流程

董事会秘书接到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分)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责任人或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通知

16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部提出发布信息申请,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后,由证券部负责披露相关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情形时,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作出说明,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均应以定期报

告或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原则上不向除监管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报送公司经营情况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建立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和披露。对于确实不能回避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签约的中介机构,公司相应职能部门应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方能对外报送相关信息。

17第五章信息披露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

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相关部门、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

18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

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19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20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文稿的编制、初审和公告;定期报告资料的初审、报告的编制和公告,以及临时公告信息的收集、文稿的编制、初审和公告。

证券部应及时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

料的档案管理及查询,以及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有责任和义务配

合公司证券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根据要求提供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相关资料,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事宜。尤其是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证券部负有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其他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21第六章信息披露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依法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第五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但应遵守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处理好法定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关系。在法定信息披露之外,应做好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的沟通工作。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及法定重大或股价敏感信息披露事项等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主动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与投资者的关系等方面。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或个人

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

22理事务,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六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原则上不得接受

任何组织与个人涉及公司情况的采访、查询;不以任何宣传方

式包括广播、电视、报纸、刊物、宣传橱窗、广告和局域网站

等登载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尤其是公司业绩、内部财务、经营情况;不组织大规模的媒体宣传与报道,确有必要进行的,需报请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六十二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部承办。每年度结束时,证券部应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档案室存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公司证券部指派专人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归档以及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七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对未公开信息

均负有保密责任,在公司正式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23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者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六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

构的业务合作中,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泄露或者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如业务合作可能涉及公司

24应披露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须与该等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任何因该次业务合作获得应披露信息的单位或者人员,在该应披露信息公告前均不得对外泄露或者对外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

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

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内部工作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对本制度规定有关重要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如存在需向对方提供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情形的可能性时,公司应要求对方先行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

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

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七十二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

体披露公司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25节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或违反本规定,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查明原因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公司应与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外部知情人员订

立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露。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

主动地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及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券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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