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
责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因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会计差错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
报告及附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等的披露要求,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内控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公司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因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
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
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就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形成专项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审议。专项报告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就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关于重大会计差错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或更正披露。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其他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
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工作人员
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
担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或相关人员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
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门、证券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为保障年报信息的按时披露,公司必要时采用未经审计或预测的数据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