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4股票简称:金瑞矿业公告编号:临2025-039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拍卖事项尚未完成股份变更过户环节。本次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矿业”)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王梓旭将持有公司股份14383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韩莉莉将持有公司股份122789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6%)。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瑞矿业”)持股5%以上股东金星矿业持有的公司股份41938670股于2025年5月23日10时至2025年5月24日10时止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通过
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拆为14383090股、15276629股、12278951股三
个包进行拍卖,其中15276629股股份由竞买人李健以最高价竞得,其余两个包流拍。
2025年6月28日10时至2025年6月29日10时止,西宁中院对上述流拍的
26662041股股份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其中14383090股、12278951股股份
分别由竞买人王梓旭、韩莉莉以最高价竞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司法拍卖结果公告》(临2025-036号)。
2025年7月7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2025)青01执7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因申请执行人青海国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国斐”)与被执行
人金星矿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西宁中院(2023)青01民初99号民事判决,青海国斐向西宁中院申请执行。西宁中院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西宁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星矿业持有的金瑞矿业共41938670股无限售流通股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其中14383090股与12278951股经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因无人竞买流拍。后经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买受人王梓旭、买受人韩莉莉以最高应价153990809.71元、130780534.24元分别竞得上述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
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星矿业持有的金瑞矿业共26662041股的无限售流通股的查封措施;
(二)将被执行人金星矿业持有的金瑞矿业14383090股的无限售流通股交付
给买受人王梓旭,该股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至王梓旭名下;
(三)将被执行人金星矿业持有的金瑞矿业12278951股的无限售流通股交付
给买受人韩莉莉,该股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至韩莉莉名下;
(四)买受人王梓旭、买受人韩莉莉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执行法院裁定,涉及股份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星矿业持有的公司26662041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9.25%。根据西宁中院(2023)青01民初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金星矿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西宁中院申请全部冻结。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尚未完成股份解除冻结和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金星矿业持有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名称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
(股)本比例(%)(股)本比例(%)(股)本比例(%)
金星矿业266620419.25266620419.2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10404616X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4.法定代表人:李新楼
5.注册资本:11208.37万元
6.成立日期:1999年12月16日
7.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8.经营范围:对矿产资源的风险勘查、投资;对多金属共生矿及矿产资源进行
综合利用开发(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开采);矿产品销售。
9.主要股东情况:青海国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0%,上海江和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持股30%,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持股5%以上股东金星矿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金星矿业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若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四)本次拍卖事项尚未完成股份变更过户环节。本次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后,金星矿业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王梓旭将持有公司股份14383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韩莉莉将持有公司股份122789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6%)。
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本次司法拍卖所涉及的股份解除冻结和股份过户登记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