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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证券部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日常管理和披露事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知悉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

进程: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10.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

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须报告的重大信息:

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第八条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

本单位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规定的人员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核实、报送,以及有关联络工作。第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

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畅通的内部信息上报渠道,以保证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指定的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经营层、董事会秘书及因工作关系可

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五条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第二

章所述重大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相关重大事项情况: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晓或应知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及时将信息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并组织证券部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按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同时

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负有敦促本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

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公司有关单位对于重大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九条公司有关单位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

进行宣传所采用的稿件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均应严格

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规定应报告事项而未能及时报告,或者报告不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重大错误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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