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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9 00:00 查看全文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

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本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1-第二章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

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

第七条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经董事会审核将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确定为

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2-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候选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候选人人选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三条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

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第十四条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1.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

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

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那么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2.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3.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若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4-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二分之一

以上选票的董事人数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如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

关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十八条若股东会选举过程中出现本细则未列出的情况,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五章附则

-5-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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