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4证券简称:金瑞矿业公告编号:临2025-064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运费人民币1007900.77元,以及以未付运费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已确认预计负债692900.77元,后续将根据终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财务影响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公司”)前期披露
了与青海省柴达木硫化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硫化碱公司”)的诉讼事项及一审判决情况。根据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4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瑞矿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硫化碱公司运费
692900.77元;
(二)被告金瑞矿业向原告硫化碱公司支付以未付运费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
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27292元,减半收取计13646元,由原告硫化碱公司负担
8281元,被告金瑞矿业负担5365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披露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5-045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因不服一审判决,硫化碱公司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提起上诉,请求:
(一)改判在一审判决第一项判项支付运费692900.77元的基础上再增加漏判的315000元;
(二)改判支持硫化碱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即:“1.判令金瑞矿业承担自2012年4月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计人民币1155361.35元;2.判令金
瑞矿业以人民币1406012.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承担自2025年5月1日起至结清运费日止期间的利息”;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金瑞矿业承担。
西宁中院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5年
12月19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2025)青01民终292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二
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4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
(二)金瑞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硫化碱公司运费1007900.77元;
(三)金瑞矿业向硫化碱公司支付以未付运费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
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自
202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硫化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92元,减半收取计13646元,由硫化碱公司负担8324.06元,金瑞矿业负担5321.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33元,由硫化碱公司负担11000元,金瑞矿业负担703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判决结果,公司应承担硫化碱公司运费人民币
1007900.77元,以及以未付运费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自 2025 年 5 月 27 日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确认预计负债692900.77元,后续将根据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财务影响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01民终292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