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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以及独立董事的建议,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在公司盈利年度、无重大技改投入或其他投资计划、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利润分配条件

(一)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二)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

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4.资产负债率高于70%;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金

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中小股东可通过股东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沟通和交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需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的变化因素提出新的现

金分红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

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一)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年度、无重大技

改投入或其他投资计划、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

年(2026-2028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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