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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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3年3月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23年3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北
2法律意见书
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35号院6号楼一层大会议室召开。公司副董事长王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2023年3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14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3月17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6570105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4212%。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3年3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14名,代表股份2317018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4917%。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888712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47.912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4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46201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09%。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王森出席股东大会,公司监事项昕瑶、孟令飞、苑勇、王汐出席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王森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其中对持股5%以下的股东单独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1刘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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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888012054股,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501356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1.02施煜
同意888874352股,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363654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1.03沈睿
同意888023352股,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512654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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