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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投控股: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28 00:00 查看全文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以下合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其他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除董事长外,战略委员会其他四名委员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1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失去资格后,由董事会

根据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预算管理制度、预算草案、重大预算调整草案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为战略委员会决策提供必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提供长期发展战略

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

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相关项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

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提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3授权范围和权限、受托人姓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及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战略委员会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须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

4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的修改和废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

根据本工作细则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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