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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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周茂非,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1-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月5日,文投控股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整体开发建设经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主题乐园和电竞娱乐产业园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了金牛湖园区开发项目的具体合作模式。文投控股按约定与南京金牛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照9:1的出资比例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开发工作,并由项目公司缴纳了项目履约保证金。2021年1月6日,南京市六合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文投控股下发了
《通知函》,告知因文投控股未能如约推进项目开发工作,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的项目履约保证金7965.32万元已经作为该项目
的违约金,上述金额占文投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1956.31%,文投控股应当在可能依法承担大额赔偿责任时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4月27日,文投控股披露了2020年年报,将违约金全额确认营业外支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前期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4〕214号)。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周茂非知悉文投控股被收取大额违约金事项,但未督促文投控股依法及-2-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周茂非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