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致同函字(2026)第110A00000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于2026年2月2日收到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6】035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按照该问询函的要求,基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现回复如下:
问题1:
公司业务主要包括影院及院线运营管理、游戏研发与运营。业绩预告显示,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同比下滑约19%。请公司补充披露:(1)各业务板块的具体业务模式,包括采购、销售、结算安排及收入确认政策等,相较以前年度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如是,请详细说明对收入的影响;(2)分季度列示各业务板块的收入、占比、毛利率及同比变化情况,并说明季度收入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3)结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相关规定,说明 2025年全年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扣除项目、金额、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及扣除原因等,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况。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各业务板块的具体业务模式,包括采购、销售、结算安排及收入确认政策等,相较以前年度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如是,请详细说明对收入的影响。
(一)影城板块
1、业务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影城板块采购主要围绕影院运营所需核心物资及服务展开,具体分为三类:
影片采购:公司旗下影城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加盟服务协议,通过加盟电影院线公司获取影片供应。院线公司代表旗下影城与中影数字等国家指定机构签订数字影片分账发行放映合同,约定影片放映周期及分账比例。影片上映后,票房收入先进入影城账户,影城在净票房中优先提取自身放映分成,并与院线公司进行分账。
影城卖品(食品、饮料、纪念品等)采购:采用“集中采购+区域补充”模式,核心品类由影院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影管公司”)统一与大型供应商签订年度框架协议,约定采购单价、供货周期及质量标准,采购量根据各影城历史销售数据及季度需求预测确定;具有区域特色品类由各影城在影管公司核定的采购额度内,向当地合规供应商采购,采购流程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执行;确保价格透明可追溯。
设备及维修服务采购:影城放映设备、音响系统等核心设备,主要向设备原厂或其授权代理商采购,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设备维保服务通过招标选定供应商,采用“托管+维保”打包的采购模式,包含设备更新、定期维护、故障维修等服务。
(2)销售模式
影城板块业务主要包括提供院线电影的放映服务、影院卖品销售、以及电影相关广告服务等,主要通过收取票房分账款、卖品及广告等非票房收入等获取收益,具体模式如下:
票房收入:公司影城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售票,所有售票数据实时上传至国家电影专资办的“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公司以该系统记录的票价作为确认票房收入基础。线上渠道主要与猫眼、淘票票等第三方票务平台合作,平台按约定金额收取网络代售服务费,公司按扣除服务费后的净额确认票房收入;线下渠道通过影城售票窗口、自助售票机直接售票,票价根据影片类型、放映时段、会员等级等实行差异化定价,会员享受购票折扣、积分兑换等权益。同时,公司与企业客户合作推出团体票业务,主要用于企业员工福利客户回馈等。
卖品销售收入:卖品销售以“影院内实体现场售卖+线上预订”模式开展,实体门店销售爆米花、可乐、零食等标准化产品,线上通过官方微信小程序,猫眼、淘票票及抖音等第三方平台提供预订服务,客户可选择到店自提或影院内配送。
广告收入:包括影城场地广告、影片映前广告等。场地广告是利用影院大堂、走廊、休息区等空间展映广告,按广告位位置和租赁期限收费;映前广告是在影厅播放的“商业广告”及影片内容相关的宣传广告,由广告公司签约投放,按合同约定金额收费。
(3)结算安排
票房收入结算规则:与主要第三方票务平台定期结算。票务平台在每月月初提供上月售票明细及对账清单,各影城核对无误后,平台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作服务费及票房款项支付至影城指定银行账户。
卖品销售收入结算:线下门店销售采用即时结算模式,客户通过现金、银行卡、移动支付等方式当场付款;线上预订销售,自有电子渠道实时结算,第三方平台按固定周期结算。
广告收入结算:映前广告、场地广告按合同约定付款周期结算。
(4)收入确认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及公司会计政策,影城板块各类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①票房收入:影院销售电影票收取票款,当观众入场观看电影时确认电影放映收入。对于影院采用电影卡、兑换券等方式预售电影票的,于电影卡、兑换券持有人实际兑换电影票入场观看电影时确认收入;对于已售电影卡、兑换券期满而尚未用以兑换的,于有效期满后转入营业收入。
②卖品销售收入: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
③广告收入:广告收入在提供广告服务后经广告服务对象确认后,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标准,根据服务时间与价格按会计期间确认营业收入。
④院线发行收入:院线公司根据与电影发行公司及影院的分账协议所确定的分账比例,依据各影院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分别计算各方应取得的分账款,在计算扣除影院公司和电影发行公司应得的分账款后以净额作为院线发行收入。本公司对影城供应的影片实行单片结算,收到影城报送的财务结算表和统计汇总表并核对一致后,确认发行收入。
2、业务模式变更
2025年度影城板块业务模式无重大变更。
(二)游戏板块
1、业务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游戏板块主营为游戏研发与游戏运营,其中游戏研发业务主要采购事项为租赁服务器、网络带宽等服务,游戏运营业务主要采购事项为租赁服务器、支付游戏业务推广支出和游戏分成款等,相关采购均根据业务需求按计划采购。
(2)销售模式
游戏研发与运营业务主要包括自主研发移动端游戏、网页端游戏等具体游戏产品,通过已构建的自有游戏发行渠道平台自主发行、委托发行公司独家代理发行、与应用商店等下载渠道平台联合运营发行等,对游戏产品发行进行推广,通过游戏下载付费、游戏内道具充值、游戏内广告收入等方式获取收益,并根据各方约定分成比例进行分账。
(3)结算安排
公司开发的游戏交由独代发行平台或联运渠道平台进行运营模式下,公司定期与独代发行平台或联运渠道平台进行对账并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一般是1-3个月。
公司自有渠道平台与其他游戏发行方进行游戏合作运营业务模式下,公司负责运营和收款结算,并与上述发行方结算分成;由上述发行方收款结算的,数据经双方核对确认后,由发行方向公司结算收入,结算周期一般是1-3个月;与其他游戏发行方、广告商进行游戏宣传推广业务,数据经双方核对确认后,由发行方、广告商向公司结算收入,结算周期一般是1-3个月。
公司自有发行平台与其他游戏开发方、其他渠道平台联合运营游戏模式下,公司按照与其他渠道平台合作协议所计算的分成金额,在双方结算完毕并核对无误后,由渠道平台向公司结算收入,结算周期一般是1-3个月。
(4)收入确认政策
①本公司开发的游戏交由其他独代平台或联运平台进行运营,公司定期与其他独代平台或联运平台进行对账并进行结算。收入确认时点为:游戏玩家充值购买游戏中虚拟货币后,在游戏中消费虚拟货币购买游戏中的装备、道具时,确认收入。
②本公司与其他游戏发行商、运营商、广告商进行游戏合作运营的分成业务,在本公司按期完成相关运营任务,业务数据经双方核对确认后,业务收入已经实现或按照约定条款能够实现时,确认收入。
③游戏开发方、本公司(游戏发行方)、渠道运营商(例如腾讯开放平台)联合游戏运营模式下,本公司游戏运营收入确认标准和收入确认时点的具体判断标准:渠道运营商负责各自渠道的运营、推广、充值服务以及计费系统的管理,公司与游戏开发方联合提供技术支持与数据统计、分析服务、产品的运营计划和推广策略。公司按照与渠道运营商合作协议所计算的分成金额,在双方结算完毕并核对无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
2、业务模式变更
2025年度游戏板块业务模式无重大变更。
二、分季度列示各业务板块的收入、占比、毛利率及同比变化情况,并说明季度收入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1、影城板块
单位:万元
项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合计
营业收入 10,504.37 2,148.84 5,398.53 4,614.57 22,666.31
同比变动 6.42% -52.90% -13.41% 19.49% -7.60%
季度收入占比 46.34% 9.48% 23.82% 20.36% 100.00%
营业成本 7,127.15 3,571.89 4,950.56 4,922.69 20,572.29
毛利率 32.15% -66.22% 8.30% -6.68% 9.24%
2025 年度,公司影城板块营业收入22,666.31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7.60%,主要由于公司2024年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剥离并关停了部分低效影城,主要在营影城数量从2024年年初的34家减少至2025年年初的23家(2025年12月增加1家,截至2025年年末为24家),导致公司影城业务收入同比出现下滑。上述关停的11家影城在2024年度共实现营业收入4,709.17万元,约占2024年度影城板块收入的19.20%。上述保留的23家影城的2024年度、2025年度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 2024年
营业收入 21,123.05 18,898.06
营业成本 19,463.98 19,953.74
毛利率 7.85% -5.59%
平均单店收入 918.39 821.65
营业额最高门店年收入 5,539.20 5,042.90
营业额最低门店年收入 262.67 177.80
2024 年,上述保留的 23 家影城营业收入18,898.06 万元,营业成本 19,953.74万元,毛利率为负。2025年,公司影城通过强化精细化管理和“一店一策”运营策略,同时叠加电影票房市场增长强劲,保留的 23家影城营业收入增长至21,123.05万元,同比增长11.77%,毛利率由负转正至7.85%;同时,保留影城的平均单店收入、营业额最高门店年收入、营业额最低门店年收入均同比提升。
季度收入中,公司影城 2025年一季度营业收入10,504万元,占全年收入的46%,同比增长6%,主要得益于春节档《哪吒之魔童闹海》等爆款影片的强力拉动;二季度因缺乏头部影片供给,市场总票房较2024年同期大幅下降,公司影城收入规模收缩较大;三季度署期档出现多部中等体量影片供给,带动观影需求逐步复苏,影城收入提升;四季度受益于《阿凡达3》、《疯狂动物城2》等进口大片上映,而2024年同期缺乏优质影片供给,同时叠加公司影城精细化管理成效显现,季度收入同比增长较大。
2025年,公司影城业务不同季度之间毛利率波动较大,主要系影城营业成本中折旧摊销、人工成本、房租物业、影城运营等固定成本较为稳定,且占比较高(2025年固定成本占营业成本比例超过55%),导致不同季度之间毛利率随营业收入规模变动而同步变动。
2、游戏板块
单位:万元
项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合计
营业收入 2,387.38 2,378.26 2,125.60 2,610.79 9,502.03
同比变动 -36% -24% -27% -16% -26%
季度收入占比 25% 25% 22% 27% 100%
营业成本 225.09 318.25 264.74 689.98 1,498.06
毛利率 91% 87% 88% 74% 84%
2025年,公司游戏板块收入9,502.0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6%,主要受存量游戏生命周期影响,同时叠加新游戏研发投入增加且尚未实现商业化,游戏业务收入同比出现下滑。游戏板块主要收入源于自研游戏《攻城三国》、《攻城天下》分成收入,《攻城三国》、《攻城天下》上线多年,目前总流水呈现缓慢下降趋势。游戏板块第四季度收入出现增长,主要系在存量《攻城三国》、《攻城天下》游戏分账之外,与合作方完成《新三国逐鹿》项目的合作开发,公司根据合同一次性确认收入462.26万元,确认成本 369.52万元,上述项目收入导致公司游戏板块2025年第四季度收入阶段性增加,且预计不会在以后年度产生持续性收入。扣除上述项目影响后,公司游戏板块第四季度收入2,148.53万元,毛利率85%,较前三季度波动较小。
2025年,公司在做好存量游戏运营、选代的同时,全面加速新游戏的研发与投入,并通过强化自身发行能力和渠道优势,进一步提升游戏业务“研运一体”能力。目前,公司已完成《攻城天下》小程序版本的技术重构和内部孵化,计划在2026年第一季度扩大推广,以提升《攻城天下》整体收入。新游戏方面,公司目前储备项目包括《时光冒险家》、《英雄扛得住》(原《幻境旅团》)、《文明》(内部代称)等。其中,《时光冒险家》计划于2026年第二季度上线,《英雄扛得住》计划于2026年第四季度上线,《文明》计划于2027年内上线(因新游戏项目研发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以实际上线日期为准)。
综上,公司影城、游戏业务收入呈现季度性差异具备商业合理性。
三、结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相关规定,说明2025年全年营业收入扣除相关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扣除项目、金额、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及扣除原因等,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况。
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2024年5月修订)》(上证函〔2024〕1476号)中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 2025年度营业收入及扣除事项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 32,226.52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144.31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0.45%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123.05 临时占地费等其他业务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21.26 投资顾问费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144.31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32,082.20
据目前测算,公司 2025年度营业收入32,226.52万元,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144.31万元。其中,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123.05万元,主要包括沈阳厂区土地临时占地费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21.26万元,主要系公司作为北京京国创文化科技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投资顾问收取的基金投资顾问费收入。
除上述扣除事项外,公司暂未发现其他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况。
问题2:
业绩预告显示,影城业务方面,2025 年在营影城数量较去年同期减少,导致影城收入同比下滑,游戏业务方面,受存量游戏生命周期及新游戏尚未商业化等因素影响,游戏业务收入、利润均同比下滑。请公司补充披露:(1)各业务板块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情况,包括名称、关联关系、业务合作模式、各季度交易金额、占比及收款情况,期后销售情况,相关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2)结合公司与客户的合作方式,分析是否存在代理或者其他应当适用净额法核算的业务;(3)本年度是否存在收入来源于新增业务板块、模式或客户的情况,如是,请进一步补充披露相关业务开展及客户具体信息,并说明收入确认方法、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一、各业务板块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情况,包括名称、关联关系、业务合作模式、各季度交易金额、占比及收款情况,期后销售情况,相关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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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公司与客户的合作方式,分析是否存在代理或者其他应当适用净额法核算的业务
1、游戏板块
公司游戏板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游戏研发与运营业务主要包括自主研发移动端游戏、网页端游戏等具体游戏产品,通过已构建的自有游戏发行渠道平台自主发行、委托发行公司独家代理发行、与应用商店等下载渠道平台联合运营发行等,对游戏产品发行进行推广,通过游戏下载付费、游戏内道具充值、游戏内广告收入等方式获取收益,并根据各方约定分成比例进行分账。
(1)公司开发的游戏交由独代发行平台或渠道联运平台进行运营模式下,公司定期与独代发行平台或渠道联运平台进行对账并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一般是1-3个月。因独代发行平台或渠道联运平台负责游戏充值、退款结算等运营工作,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确定收入。
(2)公司自有渠道平台与其他游戏发行方、渠道运营平台进行游戏合作运营业务,公司负责运营和收款结算,并与上述合作方结算分成,公司按照扣除上述合作方分成后的净额确认收入;由上述发行方收款结算的,数据经双方核对确认后,由发行方向公司结算收入,结算周期一般是1-3个月;与其他游戏发行方、广告商进行游戏宣传推广业务,数据经双方核对确认后,由发行方、广告商向公司结算收入,结算周期一般是1-3个月。
(3)公司自有发行平台与其他游戏开发方、其他渠道平台联合运营游戏模式下,公司按照与渠道运营平台协议所确认的分成金额,在双方结算完毕并核对无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结算周期一般是1-3个月。
2、影城板块
院线公司根据与电影发行公司及影院的分账协议所确定的分账比例,依据各影院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分别计算各方应取得的分账款,在计算扣除影院公司和电影发行公司应得的分账款后以净额作为院线发行收入。由于此业务收入均来自于自有影院,在公司合并层面予以抵消列示,对合并收入无影响。
综上,公司各业务板块结合具体业务模式,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谨慎确认收入,除上述业务外不存在代理或者其他应当适用净额法核算的业务。
三、本年度是否存在收入来源于新增业务板块、模式或客户的情况,如是,请进一步补充披露相关业务开展及客户具体信息,并说明收入确认方法、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025年,公司针对漫剧业务开展重点部署,主要依托自身传统剧集制作、发行经验,结合AIGC工具的发展与应用,拓展动漫剧集的新型创作模式,目前已与多家产业链相关方达成合作,并陆续开展具体漫剧项目的投资制作。
1、客户信息
截至2025年末,公司漫剧业务主要客户为杭州水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母科技”)。公司主要通过与水母科技进行联合投资出品等方式,共同开发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漫剧作品。
2、收入确认方法
公司根据投资比例及协议约定,在漫剧作品完成上线、取得播放平台结算数据,并取得经合作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时进行收入确认。截至目前,公司漫剧业务仍处于发展初期,在 2025年度尚未形成规模化收入,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问题3:
请年审会计师对前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年审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及程序,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
【会计师回复】
针对前述问题,基于已了解到的情况,我们发现:
1、公司影城板块及游戏板块的具体业务模式,包括采购、销售、结算安排等,以及各类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相较以前年度未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前述说明中,各业务板块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情况(包括名称、关联关系、业务合作模式),以及2025年度新增漫剧业务及客户具体信息,与我们在审计工作中获取的资料及了解的信息一致,相关业务收入确认的方法、时点符合企业会计政策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公司管理层根据各项业务的业务模式结合合同条款约定等因素确定了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其中,影城板块的院线业务和游戏板块的游戏运营分成业务、游
戏平台发行业务已按照净额确认收入。前述重大会计实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目前,公司年审工作正在进行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理性待取得相应支持性证据及执行审计程序后确认,其中针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我们亦将进行详细、审慎的核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确保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真实、准确、合理。
我们将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等要求,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结合公司的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风险因素等,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及程序;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加强对审计项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审计工作质量;通过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专业意见。
本回复仅向上交所报送及披露(如适用)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