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全程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法律意见书2026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2月14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3月3日14点30分在南京市中央路389号凤凰国际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译萱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3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3日9:15-
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0人,代表
股份总计4985171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2569%。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4908715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401%。
上述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8人,代表股份76456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168%。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3法律意见书律师。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情况,由公司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本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股)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1.01李燕49504212699.3029是
1.02宗永华49502210999.2989是
表决结果:当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已对适用累积投票的议案进行了累积计票;股东会已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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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李远扬
经办律师:
李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