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天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要求,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可能出现的存款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流动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可能出现存款
风险:
(一)财务公司各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产生大
额不良贷款、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五)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
(六)财务公司被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公司成立财务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总裁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合规审计部等部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财务公司存款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五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款风险的
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有关方面推动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各司其职,配合工作。有关部室按照职责分工,积极
筹划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相互配合,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室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
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时点数,采用定期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财务公司存款发生异动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则采用临时报告形式。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出现存款风险情况,财务公司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
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室、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
第十一条 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
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有关部室、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
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
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授权领导小组视情况启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