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提请公司十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进行了审阅,同时,对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就其任职资格发表如下意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及表决合法、有效。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各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提名委员会同意本次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请公司十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