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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5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72号

关于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大连热电,A股证券代码:600719;

沈军,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2年4月29日,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热电或公司)披露《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称,截至2022年3月末,公司向控股股东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销售煤炭发生的交易金额为“0”。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已于2022年4月27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预计2022年与能源集团发生煤炭销售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100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已于2022年6月30日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5月1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与控股股东能源集团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从2022年1月开始向能源集团销售煤炭共计14.48万吨,分别为2022年1月2.27万吨、2

1月9.39万吨、3月2.82万吨,交易金额合计14973万元(含税)。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14%,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临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但公司前期披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6月30日才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也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6.3.6条、第6.3.7条、第6.3.1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沈军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沈军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2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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