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意见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由刘玉平先生、陈弘基先生、刘晓辉
先生和张婷女士担任.经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核查,发表专项
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
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
(三)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