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正在对中交设计咨询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设计”、“公司”、“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2025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琦、周江、张藤一、秦翰、刘柏江
(三)现场检查人员
秦翰、罗欣艺、修潇凯
(四)现场检查时间
2026年3月9日-3月30日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
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具
1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规则及其
他内控制度,并查阅了相关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会计师关于中交设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独立财务顾问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2(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四/五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
使用台账,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等资料。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交设计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和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
内部制度,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会计师、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独立财务顾问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财务资料,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对公司部分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对公司执行财务凭证抽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受基建市场承压下行、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地方财政持续收紧以及公司主动剥离工程总承包业务等因素综合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及归母净利润较2024年同期有所下滑。
(七)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建议公司积极应对行业变化,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持续关注营业收入
3及利润同比下滑、应收账款回款的风险;持续关注收入、成本、费用确认的及时
性和准确性,避免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持续推行项目人工成本分摊的工作执行;持续关注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充分性,积极做好经营应对和风险防范措施,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对于公司业绩波动的情况,公司应当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的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2、针对公司期末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情形,建议公司持续关注欠款方的资
信情况及款项的回收情况,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并及时履行风险披露义务。
3、建议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
实施进度,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及时做好募投项目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针对募投项目延期、变更等事项,合规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
4、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基于前述检查工作,独立财务顾问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会计师配合了独立财务顾问关于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访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
4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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