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3月21日刊登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司章程》,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4月1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2.公司2025年9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9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的《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2025年9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5.公司2025年9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的《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2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9月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9月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下午15:00在河北省石家庄
市鹿泉区新兴路科瀛智创谷32号楼6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董辉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3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1262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41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95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95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3158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20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4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同意382285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1%;反对851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485%;反对851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435%;弃
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82424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4%;反对642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6%;弃权9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870%;反对642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963%;弃
权9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6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
5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824201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3%;反对645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3%;弃权9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495%;反对645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35%;弃
权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7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3824023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6%;反对659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0%;弃权9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105%;反对659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21%;弃
权9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4%。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5.01《选举董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1705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2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360%。
根据表决结果,董辉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65.02《选举赵志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1367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41%。
根据表决结果,赵志发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5.03《选举武晨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1431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8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91%。
根据表决结果,武晨曦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5.04《选举赵建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1433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99%。
根据表决结果,赵建斌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5.05《选举郭继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1427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74%。
根据表决结果,郭继美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6.01《选举梁美健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1547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4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75%。
7根据表决结果,梁美健女士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6.02《选举郑佳宁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14276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79%。
根据表决结果,郑佳宁女士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6.03《选举郭英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13760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0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65%。
根据表决结果,郭英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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