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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宁波富达累积投票制度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富达累积投票制度实施办法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办法

(2025年4月25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1宁波富达累积投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行,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其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名额数的一倍。

第四条公司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或更换时,股东所享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股份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名额数的乘积数。

第五条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中投向董事候选人中的其中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计投票数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数,投向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的名额数。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依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的多少和应选董事名额,决定当选董事,并作出决议。

董事当选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

(一)包括当选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包括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比例少于中国证

监会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一,或者其成员构成不符合规定要求时;

(三)表决结果,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相同且符合法定当选票数,但依据本办

法第五条规定仅有一名应选董事名额时。

进行前款第(三)项投票选举,其被选举人为该项所列人员。

第八条经股东会第二轮投票选举后,如继续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情形之一的,由下次股东会补选或更换,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时间内,尽快召开该股东会。

第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只对提交表决的董事选举或更换事项发表“同意”

或“弃权”的意见。股东发表“反对”意见的,或其累计投票数超过其所享有的全

2宁波富达累积投票制度实施办法

部表决票数的均视为废票;少投表决票的,其少投部分票数视为投票人自愿放弃表决权利,但在计票时不计为“弃权”。

第十条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有关累积投票办法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采用的投票制度;

(二)当选董事得“同意”和“弃权”票的绝对数;

(三)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告知全体股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分开进行,且不得相互占用或串用各自应选名额,并分别单独计票。

第十二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与方式,差额或等额提名和选举,股东投票权

的征集等,悉依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为《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配套性规定,如有抵触,以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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