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龙信达律所”)接受华电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宋长鸿、毕秋月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龙信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3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上公
告《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华电能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4日上午9:15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09号公司本部如期召开。公司已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2023年9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龙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2023年9月5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 A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 2023 年 9 月 8 日交易
结束后登记在册的 B 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龙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428574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30%。其中 B股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龙信达律师等。
2、投票情况
根据上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654216792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82.7354%,其中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龙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龙信达律师确认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654175312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
反对票:414,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票:654170182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票:466,1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11312697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96%;
反对票:466,1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4%;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华电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11317827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8%;反对票:414,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2%;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11317827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8%;
反对票:414,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2%;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结论意见综上,龙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