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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黑龙江博润律所关于华电能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9-24 查看全文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27号四通中心13层

电话:0451-82397555

2025年9月

博润律师事务所

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本所刘绒绒、王珏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5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上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博润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3日上午9:30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09号公司本部召开。

公司已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5年9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2025年9月1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2025年9月17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428,574,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30%。

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投票情况

根据上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515,803,4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4020%。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70,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除公告的议题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没有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博润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及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同意票:6,513,855,19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

反对票:1,619,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票:329,1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2%。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85,280,34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64%;

反对票:1,619,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2%;

弃权票:329,1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4%。

博润律师事务所

2.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6,514,091,69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

反对票:1,383,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票:328,0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85,516,84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75%;

反对票:1,383,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4%;

弃权票:328,0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85,267,94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22%;

反对票:1,618,6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5%;弃权票:342,1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92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85,267,94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22%;

反对票:1,618,6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5%;

博润律师事务所

弃权票:342,1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申请注册并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票:6,513,539,99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

反对票:1,878,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弃权票:384,6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0%。

5.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同意票:6,513,671,19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

反对票:1,788,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弃权票:343,9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4%。

6.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票:84,558,84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93%;

反对票:2,302,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90%;弃权票:367,8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217%。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84,558,84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93%;

反对票:2,302,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90%;

博润律师事务所

弃权票:367,8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7%。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由本所盖章并经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 (公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见证时间:20v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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