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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北化工:鲁北化工独立董事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07 查看全文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

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增强工作主动性,主动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履职过程中需要的信息,主动加强与监管机关及公司监事会的沟通与联系。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条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根据需要,设立二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第九条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及与关联自然人达成总额高于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拟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可以公布其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

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关联自然人对本公司现有

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万元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二十七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个季度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的生产、财务、市场及重大事项和变动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独立董事对公司生产经营现场实地考察活动。

当2名或2名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条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年。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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