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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北化工:鲁北化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31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四)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五)坚持成本可控原则;

(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公司高管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企业管理部、财务部以及证券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

当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制定、考核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调整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领取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

(二)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1、基本薪酬:根据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

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2、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分月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月度

绩效薪酬以月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经公司考核后当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期内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和个人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3、中长期激励(如有):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重大贡献的激励,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状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经营发展战略及岗位变动或职务晋升、技能提升

与个人贡献等情况,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四章薪酬考核及发放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由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及个人履职情况开展。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管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管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二条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与支付,以绩效评

价结果为重要依据。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以下款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支付与追索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发放薪酬,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

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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