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0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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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071-2号
致: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佳都科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律师保证该等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士提供或出具的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等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公告本次差异化分红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和原因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经查验,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6年4月3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81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根据公司提供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情况查询结果(查询日期:2026年6月2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数2,132,599,261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6,366,920股,即以2,126,232,341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7,392,580.55元(含税)。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根据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截至2025年1月17日,公司
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7,407,400股。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公告》,2025年1月20日,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835,556 股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部分回购股份注销实施公告》,2025年5月12日,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0,204,924 股股份完成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情况查询结果(查询日期:2026年6月2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的股份剩余6,366,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986%。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基于以上股份回购情况,造成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计算相关依据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前的总股本为2,132,599,261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的已回购股份6,366,92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126,232,341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提供的《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1.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一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2,126,232,341股×0.00818元/股)-2,132,599,261股≈0.00816元/股
2.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仅包含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所回购之股票。
根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按照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前一交易日2026年6月1日(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4.96元/股计算: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4.96-0.00816)-(1+0)=4.95184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4.96-0.00818)-(1+0)=4.95182元/股
3.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l4.95182-4.95184|-4.95182=0.0004%
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配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小于1%,影响较小。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利国
桑健
贺双科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