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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7-01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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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345 号

致: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予以认证;

1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公司三楼会议

2室如期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贵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尚有回购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126232341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20人,代表股份44871954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3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442173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5411%;

反对64048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273%;

弃权14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6%。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315158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660%;

反对17088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8083%;

弃权11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57%。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佳都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315373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708%;

反对17058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8017%;

4弃权12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5%。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佳都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315347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702%;

反对170604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8020%;

弃权12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8%。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佳都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4315434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722%;

反对170597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8018%;

弃权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佳都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301257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8562%;

反对184535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1124%;

弃权14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4%。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40711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2152%;

反对78514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497%;

弃权15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51%。

5(八)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处置所持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4301273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8566%;

反对18469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1160%;

弃权12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4%。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9.1得票数436086989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7.1847%,刘伟当选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9.2得票数436382805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7.2506%,GUQINGYANG(顾清扬)当选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9.3得票数435917741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7.1470%,陈娇当选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9.4得票数436022609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7.1704%,刘佳当选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得票数436104311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97.1886%,刘娥平当选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得票数436099629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97.1875%,韩宝明当选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3得票数436431241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97.2614%,王涛当选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6经查验,上述第1项第4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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