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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海利: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3-25 查看全文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修订稿)

二零二三年三月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股份.................................................3

第一节股份发行...............................................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股份转让...............................................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股东.................................................5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6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8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9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0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1

第五章公司党委..............................................14

第一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14

第二节公司党委职责..........................................14

第三节公司纪委职责..........................................16

第六章董事会...............................................16

第一节董事................................................16

第二节董事会...............................................18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1

第八章监事会...............................................22

第一节监事................................................22

第二节监事会...............................................23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4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24

第二节内部审计..............................................26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7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28

第一节通知................................................28

第二节公告................................................28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28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28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29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30

第十三章附则...............................................30

第1页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体改字【1993】185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430000183786041U(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条公司于1996年7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

100号文和【1996】101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00万股,

经上证上【96】字第057号通知批准,于1996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nan HaiLi Chemical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51号;

邮政编码:410007。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874.2416万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确立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于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九条坚持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

科学的体制机制,明确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权责,并建立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决策,以上会议不得混开、套开。

第十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一条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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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转换

企业经营机制,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经营效益,抓好资本营运,加快科技成果的商业化、产业化、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及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形成一个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农药和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为主体的高科技经济实体,使全体股东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化肥、化工产品、农药开发、生产及自产产品销售(化肥、农药生产在本企业许可证书核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开展);化工产品分析、检测;化工设计、化工环保评价及监测;化工技术研

究及成果转让、技术咨询、培训(员工内部培训)等服务;机械电子设备、五金、

交电、百货、建筑材料及政策允许的化工原料销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机电设

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维修;常压非标设备制作加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于1993年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4000万股,成立时

发起人湖南化工研究院以经评估确认的1802.467万元固定资产和400万元无形资

产及现金611.633万元折股,共认购281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35%;中信大榭开发公司现金认购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湖南省电力高新技术开发公司现金认购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湖南省国际经贸发展公司现金认购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万股;汇达化工技术发展总公司现金认购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五家发起人普通股数共3034.1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5.85%。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5874.241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5874.2416万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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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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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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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严禁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严禁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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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认为适宜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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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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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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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第10页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3年。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11页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按正常程序参加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只能在表决票中回避栏选择确定。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述,申述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第12页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与选举。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前届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下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董事、监事除外)。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第13页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公司党委

第一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八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的规定和公司的组织结构,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设置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等基层组织,开展党的组织活动。

第九十九条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

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依照相关规定并经相关程序,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可由党委副书记担任。

第一百条公司党委设党群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公司党委职责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

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

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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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事任免,前置研究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

项或问题,讨论研究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等;

(九)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含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发展党员等工作)。

(十一)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党委集体研究讨论是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

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由公司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以下事项由公司党委研究决策:

1、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加强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等方面的事项;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司干部进行任免和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加强公司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5、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6、其他应由党组织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党委对以下事项履行前置研究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战略和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方针的制订和调整;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和大额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

(四)公司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调

整、下属分子公司的设立和撤销等事项;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七)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环境保护等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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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应当由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党委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

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做到充分民主、有效集中。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与会党委委员应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党委对公司生产经营进行监督,重点对权力集中、资金

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予以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监督公司合法运营,监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党委委员和高中层管理人员在重大决策、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企业重组改制、产权变更与交易等方面的行权履职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党委议事一般以会议的形式进行。

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公司纪委职责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主要包括: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2、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3、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4、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5、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6、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7、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和管理职能部门或分支

机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8、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9、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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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撤换董事:

1、董事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义务的;

2、董事因重大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4、董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董事

职责的;

5、董事不再具有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发生上述第1、2、3、4、5项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董事的议案,但董事会是否提出撤换董事的议案不影响股东大会根据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罢免董事。

发生上述第1、2、3、4、5项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应当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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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设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设职工代表董事1人。

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无须股东大会选举,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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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定公司改革发展方向、主要目标任务及重点工作

安排等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聘任公司管理人员时,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累计或单项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低于总资产30%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高于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委托理财事项累计或单项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高于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除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外,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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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公司资金使用批准权限在总经理权限内的可由总

经理批准,在董事长权限以内的由董事长批准,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在董事会批准后由总经理实施。

下列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批准:

1、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

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党委会、1/3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包括邮件、传

真等形式的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不迟于会议召开前5日。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20页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件、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3年。保管期满后,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21页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层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未事先征求并得到公司党委的正式意见建议,总经理不得对职权范围内但属于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一百一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撤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1、监事不再具有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2、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且未授权其他监事代行参加监事会,或拒不履行监事职责的;

第22页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3、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

职责的;

4、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重大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

发生上述第1、2、3、4项情形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监事的提案。

发生上述第1、2、3、4项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应当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须股东大会选举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23页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监事会会议记录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3年。保管期满后,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24页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

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也可采用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和比例:

(1)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董事会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2)在资金充裕,无重大技改投入或其它投资计划等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A、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第25页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B、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C、提取任意公积金;

D、支付股东股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股本规模、发展前景、投资安排、利润增

长状况、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制订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

分配方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程序。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发表独立意见,也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过详细论证和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后,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电话、邀请中小股东现场参会等方式)及时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邀请中小股东参与投票和表决(包括提供网络投票表决及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5、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

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包括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在内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和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第26页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27页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发出之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媒体。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媒体。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28页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第29页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零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30页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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