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订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和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在公司内部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达到对公司重大或重要事项进行科学、民主地决策的目的,董事会的组成和建设十分重要。根据《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的要求,决定在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辅助决策的非常设议事机构,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时间安排:
1、在公司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前召开;
2、在董事会成员提出变动要求时召开;
3、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
1、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2、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各位成员,通知上应注明讨论事项,
通知可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
3、会议议题经与会成员充分论证后,以投票方式表决,与会成
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或形成会议纪要,以上材料应归档,与会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有权作相应说明。会议记录或纪要作为董事会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提名委员会成员组成及议事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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