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2025年5月修订)》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国家财政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
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审计监督,实现查错防弊、完善治理、改进管理、提升效益、保障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
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审计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和本公司的情况,可在公
司本部和所属单位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
等方面特长的职员为兼职审计员,协助开展审计工作。
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聘
请外部特邀人员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也可将某些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审计部门负责人落实组织风险监督职责,组织
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计划,并有效组织实施;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取得实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签字,对报告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及保障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负责建立和健全审计档案。(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完成领导委托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
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参加本单位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有权调审或就地检查被审对象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业务记录和文件资料;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五)有权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批评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健
全内部控制、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
计帐簿和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封存。
(九)对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
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有权向公司反映或报告重大事项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审计部门在年初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董事会批准。
(二)根据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方案,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审计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向被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由两名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三)被审对象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如实准备有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签署审计承诺书。
(四)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依据,认真做好有关询问调查测试。
(五)审计终结阶段,审计人员应认真做好:
1、整理审计数据、复核审计重要证据。
2、做好审计结果分析与评价。
3、编写审计报告纲要,递交全体审计人员讨论分析后
进行必要的修改。
4、向领导汇报审计结果,征求被审对象的意见。
5、编写审计报告交被审对象和审计人员签字。
6、做好审计资料及报告的立卷归档工作。
(六)被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如对有关审计处理
决定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复审申请;
公司主管领导在接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经核实后确为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应予以纠正。但在申请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六条对公司下属单位的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及内
控制度等方面的检查和审计,由审计部门配合财务、生产等部门共同进行,采取季度抽查,年末必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对公司所属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在该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届满之时进行。
第十八条各种基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计
(一)应当编制控制价的单项工程,由项目实施方提供
预算所需的资料,审计部门委托外部机构审核后确定。
(二)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书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审查上报项目管理部门,报审计部门委托外部机构审核后确定。
(三)工程项目完成单项工程结算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项目决算。对投资总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决算由各单位上报项目管理部门,报审计部门审核,依据公司授权批准制度批准立项,竣工决算后送公司审计部门统一安排审计,30万元以下的项目授权各单位按审计内容及范围自审,自审报告上报公司审计部门,由公司审计部门安排抽审。
第十九条专项审计和其他审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另行安排。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由审
计部门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建立整改情况督查、整改结果运用、整改情况报告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执行审计建议、采取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组织或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指定专门的部门或岗位日常跟进。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在签发前应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建议应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组成员均有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核实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在规定日期内向审计部门报送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审批的《审计整改计划表》、《审计整改进展情况表》并附审计整改报告材料。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是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审计部门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进行审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整改计划表》、《审计整改进展情况表》的及时性、整改预验收报告及相关
印证材料、预验收相关会议决议或主要签字件等。对被审计单位未进行整改的,应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第二十六条对不按时提交《审计整改计划表》、《审计整改进展情况表》的,审计部门将进行催交,经催交后7日内仍不提供的,将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整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组织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预验收
材料逐一进行分析研判。针对验收没通过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对原因进行说明,必要时上报相应决策机构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整改计划表》、《审计整改进展情况表》建立整改台账,对审计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认为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力(如进度缓慢时)可要求有关部门人员召开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对于整改期过长的,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相关整改责任部门(或人员)通报前一阶段有关单位审计整改情况及相关问题等,协调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间。对整改不力造成损失的,按照集团《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抑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建议公司领导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条对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或打击报复检举人、审计人员的人,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诬告陷害他人的直接责任者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原《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修订版》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