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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旭股份: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更新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02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中心 A栋 8-10 层 邮编: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 6 P.R. China

电话/Tel : +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 : +86 755 3320 6888/6889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上

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爱旭股份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爱旭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根据《激励计划》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中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中伦的文件和材料真

2法律意见书

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所涉

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爱旭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就爱旭股份本次注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3法律意见书

(一)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发表了明确意见。

(三)2022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26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9月2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2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4法律意见书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2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3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合计2.04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意注销合计12.83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3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共有1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73976股,拟注销首次授予的1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16133份。拟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600股,拟注销预留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8390份。

综上,本次应当完成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共计79576股,及应当完成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数量共计324523份。

(二)本次注销的安排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4983348),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9576股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2月6日完成注销。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6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申请将本次注销的限制性股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办理本次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程序;同时,因本次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黄楚玲

经办律师:

于潇健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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