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36-42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100005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36-42 号
致: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对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
1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核准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
会议资料,并经查询发行人的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事项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3年6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3年7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2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3年7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2024年4月2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5.2024年6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6.2024年7月1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7.2025年4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3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8.2025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9.2025年6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10.2025年8月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与注册2025年7月4日,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2025年7月2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49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4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一)发送认购邀请书经查验,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5年9月1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与承销方案》及会后事项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发行人和牵头主承销商于2025年9月1日收盘后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117名投资者(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发出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认购邀请书》(以下称“《认购邀请书》”)及相关认购附件,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名单包括截至2025年8月8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的14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及发行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共6个)、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5家、
证券公司2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25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15家。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上海证券交易所后至本次
发行簿记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14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向其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
经查验,《认购邀请书》及发送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申购报价
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5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25年9月4日9:00-12:00期间,主承销商共收到22名认购对象提交的《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购报价单》(以下称“《申购报价单》”)。
其中,21名认购对象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外)均为
有效报价;1个认购对象提交了《申购报价单》、无需缴纳保证金,但未提交完整附件,为无效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各档累计认申购价格是否缴纳是否有
序号认购对象姓名/名称购金额(元/股)保证金效报价(万元)
12.3610000
1 UBS AG 不适用 是
12.0711000
13.0215100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适用是
12.6426700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226600不适用是
福州高新区汉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汉石1
415.1612000是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福州高新区汉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汉石2
515.1610000是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1910300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5122900是是
12.1925000
12.8010600
7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是
11.9811800
8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3.1510000是是
13.0810000
9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是
11.8912000
13.4115000
10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9122600不适用是
12.0134900
14.0616000
11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13.2623000不适用是
12.8627000
13.0910800
1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5920700不适用是
12.1925100
13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2110000不适用否
6各档累计认
申购价格是否缴纳是否有
序号认购对象姓名/名称购金额(元/股)保证金效报价(万元)
1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1.8910000是是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12.5110000是是
11.9110000
16施渊峰11.9010100是是
11.8910200
17徐新喜13.3545000是是
18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0374600不适用是
12.5010300
19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适用是
11.9910500
20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6012000是是
21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2.4810000是是
22周永祥12.5010000是是
注: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申购报价单》、无需缴纳保证金,但未提交完整附件,为无效报价。
经查验,以上有效报价之《申购报价单》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分配股数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按照《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2.03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9093931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499999995.54元(未扣除发行费用),最终获配的发行对象为19名。
根据簿记配售表、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
认购对象姓名/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号
1 UBS AG 9143807 109999998.21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2194513266999991.39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2111388265999997.64
福州高新区汉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汉石1号私募证
49975062119999995.86
券投资基金
福州高新区汉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汉石2号私募证
5831255199999988.53
券投资基金
7序
认购对象姓名/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号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781379249999989.37
7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811305105999999.15
8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31255199999988.53
9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31255199999988.53
10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786367225999995.01
11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2443890269999996.70
1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864505250999995.15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831255199999988.53
14徐新喜37406483449999990.49
15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008323361000125.69
16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561928102999993.84
17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975062119999995.86
18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31255199999988.53
19周永祥831255199999988.53
合计2909393183499999995.54
(四)缴款与验资
1.发出缴款通知书经查验,发行人与主承销商2025年9月4日向各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
经查验,《缴款通知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签署认购合同8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各发行对象已分别签署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称“《认购合同》”)。
经查验,《认购合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缴款与验资
2025年9月1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518Z0117 号),经审验,截至 2025 年 9 月 9 日 17 时止,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收到参与本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存认购资金总
额人民币3499999995.54元。
2025年9月1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518Z0118 号)。经审验,截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止,发行人已向19家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90939318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499999995.5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1761672.15元,发行人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58238323.39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90939318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167299005.39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一)发行对象主体资格
9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为合法存续
的境内外投资者,具有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具体如下:
1.经核查,徐新喜、周永祥为自然人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汉石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汉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福州高新区汉石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汉石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
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私募基金,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UBS AG、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境外证券公司,其证券期货业
务范围为“境内证券投资”。
(二)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经核查,关于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的情况如下: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徐新喜、周永祥以其自有资金或
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2.汉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福州高新区汉石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汉石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福州高新区汉石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10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程序。
3.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4.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获配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或保险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6.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
金、养老金产品、年金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公募基金、养老金产品、年金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已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7.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
11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8.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
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9.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公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10.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参与认购,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三)发行对象关联关系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综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四、结论性意见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认购合同》等
12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严格按照发行方案的要求执行,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尚需办理发行对象获配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注册资本增加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13(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桑健曲艺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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